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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於2006年頒佈了《企業破產法》。長期以來,由於缺乏個人破產制度,一直被視為“半破產法”。事實上,破產制度的基礎和源頭是個人破產,企業破產是個人破產的延伸。近年來,老賴、執行難等問題尤為突出。浙江、江蘇、廣東等地已開始嘗試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同的債務集中清算制度,為個人破產制度的推出奠定了現實基礎。

2020年8月26日,《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,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條例》共13章173條,其中包括申請受理、債務人財產、債權人會議、破產清算、重整與和解等諸多重要內容,《條例》的許多規定對高淨值人士和財富管理行業產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。本文擬從財富管理業務的角度分析《條例》所帶來的變化。

1、個人破產制度

破產的目的是為個人債務的追償提供法律依據,促進個人債務的公平處理。原破產債務人在獲得個人破產保護後,可以在保證最低生活水準的前提下進行清算、重整或者和解,甚至可以在檢查期結束、重整計畫實施或者和解後解除未清償債務同意後,再重新開始工作,繼續恢復正常生活。囙此,從債權人和債權人的角度來看,如果這個制度對個人和債權人都是有益的。以下是從私人客戶角度對個人破產制度進行簡要介紹。

(一)

自願破產與強制破產

根據《條例》第二條規定,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,無力清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的,可以自願申請破產。[1]此外,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密切,《條例》規定,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人配偶可以同時申請破產,不受住所和社保繳納時間的限制。[2]我們稱之為債務人的自願破產申請。

此外,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破產。債權人單獨或者合計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債權的,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。[3]在這種情況下,無論債務人是否願意,經法院審查認可,債務人都會被動地進入破產狀態。

(二)

破產程式對債務人的影響

財產公開

破產債務人受理破產申請後,應當如實申報其名下、配偶名下、未成年子女名下以及同居的其他近親屬名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。這些財產和財產權益包括:(1)工資收入、勞務收入、銀行存款、現金、協力廠商支付平臺帳戶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資金;(2)投資或者持有股票、基金所享有的財產權益,投資保險等金融產品和其他管道的金融產品;(三)投資境內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、有限責任公司、注册個體工商戶、個人獨資企業、合夥企業享有的財產權益;(4)委託受益權、集體經濟組織紅利等知識產權和信用財產權益;(五)擁有或者共同擁有的土地使用權、房屋等財產;(六)交通工具、機械設備、產品、原材料等財產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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