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2021年3月1日,《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》正式施行。這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。當日,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局在深圳市司法局掛牌成立。這表明深圳在個人破產問題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致的。

深圳經濟特區頒佈了《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。這是深圳經濟特區利用特區立法權,貫徹落實中央人民政府對試驗區的方針政策,在個人破產領域大膽嘗試的結果。

作為粵港澳重要都市,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個人破產制度。《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》的頒佈,不僅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人破產制度相銜接,而且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全面推進提供了有益的經驗。

《條例》充分借鑒了香港特別行政區《個人破產條例》,“加强個人破產資訊化建設,促進破產資訊和政務資訊的交流與共亯”。如果個人資訊得不到有效管理,個人破產制度隨時可能被濫用。只有將個人破產事務的管理職能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,讓政府及時掌握個人財產信用狀況,才能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創造必要的條件。如果懶惰導致信貸破產,那麼就不可能通過政府。

政府加强個人破產資訊化建設,通過個人破產程式,讓願意還債但暫時無力還債的人擺脫困境,並依靠自身的恢復能力和償債能力指導破產程式。

允許個人破產會給債權人帶來一些壓力。囙此,《條例》明確規定,“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,因生產經營、生活消費等原因,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,應當依法給予賠償。”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清算。”

這一規定一方面可以保證政府利用社會保險制度的資訊,瞭解個人申請破產的基本情况;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個人“生產”,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償債能力”。

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可以產生多層次的法律效果。從積極的一面看,不允許債權人向申請破產程式的個人要求償還債務。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,債務人不得向個人債權人清償債務。從消極方面看,進入個人破產程式後,債務人不得過度消費,不得擔任上市公司、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,不得從事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的職業。債務人取得貸款或者授信額度在1000元以上的,應當向貸款人或者授信人申報破產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ciciwing 的頭像
    ciciwing

    ciciwing的部落格

    ciciw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